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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2-09-22 | 8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节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养老保险缴费机制,建立待遇水平和个人缴费之间的联动机制,做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完善养老保险转移关系接续办法,促进城乡参保政策的合理衔接和参保人员的转移接续。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措施,健全和完善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管理。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相互补充和衔接发展。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借鉴全国试点工作地区经验,探索建立适应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第二节 完善社会福利制度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全区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推动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机制,探索建立完善对家庭成员承担赡养照顾责任的支持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

 

第三节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水平。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

 

第四节 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积极发挥社会慈善和志愿服务在老年人扶贫济困中的补充作用,鼓励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安全知识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健康诊疗、老年维权、文化体育、走访慰问等关爱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依法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活动的扶持和监管,依法及时查处以公益慈善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第四章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与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要求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建成一批集养老护理、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所有的城镇社区和2/3的农村社区。

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多样化的定制服务。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平台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实时、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扶持残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等建设、配备、改造工作,对其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节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示范引领作用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机制,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化的专业团队,采取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和专业化管理水平。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贯彻落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落实好现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税费、人才、土地等扶持政策,探索制定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措施,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立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提高养老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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