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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 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1-08-12 | 5039 次浏览: | 分享到: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

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056

 

为不断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引领

(一)落实军休干部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通报情况、参观学习等制度,运用专题报告、集中培训、参观见学、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宣传时事政治等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军休干部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二)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工作,适应党员居住生活等特点,按规定设置基层党组织。选优配强军休干部党组织班子,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加大党费对军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军休干部党组织收缴党费的下拨比例,给予军休干部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军休干部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同意,党费可采取灵活的方式交纳。

(三)加强军休干部流动党员管理,外出6个月以上、居住地点相对固定的军休干部党员,一般应当转移组织关系。暂不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可凭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到暂住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就近安排在当地军休机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确保军休干部党员全部纳入组织管理。

(四)加强军休干部老有所为服务工作,采取组织引领、平台搭建、典型带动等方式,动员广大军休干部发挥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专业优势,按照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走进街道社区、企业农村、校园课堂,开展国防教育,讲好时代故事,传承红色基因,投身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新贡献。

 

二、规范军休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五)师级军休干部出国(境)须经审批,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军休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交由所在军休机构集中保管。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须向所在军休机构报备。出国(境)时间较长的军休干部应当每季度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情况。军休机构应当每月至少与军休干部联系1次,对失联6个月(含)以上的军休干部,暂停发放其离退休费,积极调查摸清有关情况,并报告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六)严格管理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兼职行为。师级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向其所在军休机构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由其所在军休机构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其他管理事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对军休干部著作出书、发表言论、授课讲学、继续从业等事项的规范管理。对军休干部中出现的不良思想倾向、发表与党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等问题,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对其他违反党规党纪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及时调整受重处分军休干部的相关待遇。

 

三、扩大军休干部服务保障供给

(八)落实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老年人同等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福利补贴政策。军休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更好融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九)积极拓展军休干部养老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系统内闲置房产资源,采取协议签约、共建合作等方式,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养老服务提供方,优先优惠为军休干部尤其是失能、失智、独居、空巢等重点人员,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多元化、专业化服务。

(十)加快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和智慧养老监护等现代化技术,针对军休干部家庭、军休社区、军休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开发智慧军休服务管理应用产品,提升军休干部养老服务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十一)军休机构可结合实际需要,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对集中活动场所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采取加装电梯、改造扶手、铺设坡道等方式,更好方便军休干部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十二)军休机构要把解决军休干部“就餐难”问题作为重点,挖潜现有房产资源,引进社会优质餐饮服务,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引入餐饮公司设置服务点或签约外卖配送等多种方式,提供优质便捷的助餐服务。

(十三)积极推行军休机构工作用车保障社会化。搭建网上约车服务平台,依托社会优质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便捷出行服务。

(十四)军休机构要重视去世军休干部丧葬服务工作,及时安排机构负责同志慰问吊唁、发布讣告、书写生平,协助家属组织告别仪式等事宜,并按规定落实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

 

四、提升军休干部医疗健康服务

(十五)落实军休干部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军休干部进行1次健康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标准执行;鼓励社会健康服务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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