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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 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1-08-12 | 50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六)军休机构要积极争取驻地综合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优先在军休干部集中居住区域设置医疗点;引导军休干部积极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提升军休干部健康素养和健康管理水平。

(十七)军队医院对军休干部,要在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等方面给予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水平的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优待。

(十八)基层医疗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结合军休干部服务需求提供优先服务。

(十九)有条件的军休机构可设置康复室,采取购买或社区租赁等方式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满足军休干部康复需求。

(二十)军休机构要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制定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120急救系统建立协作机制,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慰藉,努力保障军休干部生命健康安全。

 

五、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

(二十一)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军休干部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二十二)组织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要优先使用军休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

 

(二十三)荣誉疗养应坚持以休为主、安全第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安排时事政治理论学习、红色教育基地参观等内容,让军休干部既愉悦身心,又受到教育。

 

六、拓展军休干部服务保障渠道

(二十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对接同级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工作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积极协调地方老干部(老年)活动场所、老干部(老年)大学等设施平台对军休干部开放。探索建立军地“休养资源共享、文化活动共建”机制,走开双方建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互相开放、互利共赢的路子。

(二十五)各地根据军休干部居住分布实际,采取多种方式统筹利用、积极盘活现有军休机构用房资源,在军休干部集中居住的区域设置服务站(点),建立完善配套齐全、功能完备、规模适当的活动场所,方便军休干部就近就便参加活动和接受服务。

(二十六)积极引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法律咨询、精神关爱、代际沟通等服务。在现有编制范围内,有条件的军休机构可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支持鼓励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

(二十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做好军休经费保障,落实军休服务管理经费。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和军队方面安排的军休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完善军休服务管理考评机制

(二十八)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加大军休服务质量考评力度,持续推进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服务模式转型升级等工作,努力实现全国军休系统基层建设过硬、基础工作过硬、基本能力过硬。

(二十九)中央下达的军休机构编制须专门用于服务军休干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大对军休机构建设的检查督导力度,将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表彰等考评体系。

(三十)加强军休机构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确保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强化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和作风纪律,树牢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意识,切实解决军休干部所需所急所盼的实际问题。

(三十一)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评价体系,突出对军休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利用军休服务信息化平台,定期开展军休服务管理量化打分;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军休机构星级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成绩落后的,进行通报批评。

移交政府安置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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