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热门关键词:智库联盟    酒店经理人培训    证书查询  
 

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 创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6-11-16 | 3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旅游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旅发〔201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文件精神,加快促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旅游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的重点任务,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及意义

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建成10个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100个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1000个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
通过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工作,探索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推广应用互联网技术,在产业化改革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旅游业与养老相结合,与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深度融合,成为特点鲜明、优势明显、综合实力强、具有示范辐射作用和一定影响力的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全面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行业指导、统筹协调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的宏观指导,联合成立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有关标准制订、遴选评审、建设验收、业务指导等技术性工作。

(二)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予以积极支持,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培育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

(三)择优创建、动态管理

地方政府优先选取中医药健康旅游资源及产品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的地区和项目地开展示范区(基地、项目)的创建工作,强化调研指导、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实施动态监测,规范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对象

1.示范区

申报对象原则上为各地市级(含)以下的市(区、县)。

2.示范基地

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如医院、诊所、药店、景区(点)、度假村、宾馆及中药材种养殖基地、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宣传机构等。

3.示范项目

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可以若干个联合申报),且能够提供较好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的相关产品、产品组合、服务包、线路、主题会议会展、节庆活动等服务内容。

(二)申报条件

1.示范区

(1)基本条件:当地政府成立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有持续的经费投入,制定中医药健康旅游专项规划,出台支持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2)具有若干个特色明显的、有一定规模效益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实体组成的区域。

(3)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4)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特色突出,具有较强吸引力和国内外市场影响力,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

(5)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链相对完整,已形成一定市场规模和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集群。

2.示范基地

(1)基本条件: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生态环境、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

(2)能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业务,且特色鲜明,形成规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3)具有明确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目标、规划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4)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渠道和需求市场,并具有良好的服务品质、社会信誉及经济效益。

3.示范项目

(1)基本条件: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具有项目整合、优化配置及组织能力,项目特色鲜明,具有创新性和可持续性,能在某一领域带动和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事业发展。

(2)能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业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效益较好。

(3)制定出详细、可行的项目发展规划。

(4)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渠道和需求市场,并具有良好的服务品质和社会信誉。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

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向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示范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通过所在地中医局、旅游局逐级提出“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申请。

2.联合推荐

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择优推荐符合条件、发展潜力大、示范作用强的单位,联合向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每个省份推荐示范区不能超过2个,示范基地不能超过10个。示范项目3年内可以滚动连续申报,不受时间数量限制。

3.专家评审

专家委员会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创建单位建议名单。

4.审核发布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总量控制、不搞平衡、优中选优”的原则,联合确定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名单并发布。

5.建设验收

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周期为3年,建设期满,由专家委员会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工作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认定“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

智库建设
文化旅游
健康养老
健康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