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切实推动广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为集中力量补齐县域经济发展短板和补强薄弱环节,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从以下方面给予全区各县(市、区)政策支持。
(一)支持培育经济强县(市、区)。
1.3年内在全区遴选一批经济实力强、发展质量好、特色优势明显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支持,实施“一县(市、区)一策”,在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投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二)支持县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2.支持每个县(市、区)发展1—2个主导产业,推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每年遴选一批县域特色产业,统筹相关资金和政策集中支持,实行“一业一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3.发挥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导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县域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县域优质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加大“桂惠贷”投放力度,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积极开发符合县域产业经济特色的金融产品。支持县域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用好政府债券资金,加快补齐县域公共服务短板。(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四)支持现代特色农业发展。
4.统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田园综合体、农业产业强镇、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农业和冷链物流等发展。统筹自治区农业专项资金,对创建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的项目,每年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支持,连续支持3年。(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供销社)
(五)支持县域文旅产业发展。
5.对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示范县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评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六)支持县域基础设施建设。
6.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撬动更多金融及社会资本投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等有利于补齐全区县域经济发展短板的领域,重点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和道路、供电、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县域园区基础配套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用好自治区财政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建设。对其中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确需举债的县城公益性项目,可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准公益性及经营性项目,可利用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按照市场化原则和项目实际予以融资支持。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信贷支持等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电网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7.支持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广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70亿元以上,倾斜支持县域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重点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教育、文化、养老、公共卫生等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电网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