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财政政策支持。
8.对3年内税收收入连续增长(考虑疫情因素,2020年视同增长)且增长较快的70个县(市),自治区以2020年为基期,给予当年税收收入环比增量奖励。其中,税收收入增幅均超过当年全国、西部地区和全区增幅的,按超过全区税收增幅以上的增量部分全额(100%)奖励;税收收入增幅高于全区增幅但未超过全国或西部地区税收增幅的,按超过全区税收增幅以上增量部分的50%奖励。税收收入增幅未超过当年全区税收增幅的,不予奖励。鼓励设区市参照自治区做法对所辖县(市)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广西税务局)
(八)强化组织和人才保障。
9.支持县域人才培养引进,编制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县(市、区)“人才编制池”,优先用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县(市、区)在区外创新资源富集、创新人才集聚的地区设立“人才飞地”,引导退休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县域工作或开展技术合作、项目帮扶,积极鼓励和引导在外务工经商人员、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推动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在县域设立实习实践基地,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拓宽基层干部成长渠道,选拔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充实到区直单位领导班子,选拔优秀乡镇党政正职担任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级部门班子成员,或交流到区直单位任职。注重选拔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到村任职过的选调生、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进入乡镇领导班子。(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九)强化用地保障。
11.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基础设施补短板“五网”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5个50”产业项目及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开展改革试点。
12.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围绕在体制机制创新、放权赋能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改革试验。选取若干个县(市、区)开展扩权改革试点,除规划管理、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社会事务管理外,按其承接能力,依法赋予其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引导县(市、区)探索政务服务新模式、新体验,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新途径、新方法。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赋予经济发达镇同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权限。(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对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给予奖励激励
自治区每年组织开展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分类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比表彰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并给予奖励激励。
(一)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和资金支持。
13.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财力奖励;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财力奖励。在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治区安排一定额度的县级新增政府债券,支持获奖县(市、区)公益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二)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14.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用矿、不重复奖励支持的前提下,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本级分别给予3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本级分别给予2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三)提高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优秀比例。
15.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县(市、区),其党政领导班子及作出重大贡献部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至25%,党政正职年度考核评优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16.对任县(市、区)党政正职3年以上,且在任职期间所在县(市、区)连续获评“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领导干部,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三、其他
(一)本政策由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