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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2-09-22 | 58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制定养老服务业从业优惠政策,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从业奖励。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人才培养、培训进修、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六)推进养老服务业信息化建设。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实现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市、县、乡四级互联互通,推动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健康管理等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大数据平台。推进休闲养生、健康养老旅游信息化,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和旅游门户网站建设,提高网络营销与服务水平。推进特色养老产业相关产品交易信息化,打造综合型电子商务综合网络平台。依托智慧城市网络建设,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系统的相关信息数据、网络设施和医疗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终身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重点打造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钦州等区域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七)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建立和完善广西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体系,探索建立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机制、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制,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结合的管理机制。各地要积极培育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探索“时间银行”等养老服务储蓄模式。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到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尽快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将完善医养融合、投融资、税费优惠、用地、人才等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顺利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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