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总工发[2016] 22号
(2016年9月9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根据《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工人疗休养院管理工作,提升其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坚持疗休养服务的正确方向
各级工会举办的工人疗休养院作为职工医疗保健机构,是工会维护广大职工疗休养权益、保护职工身心健康的重要阵地,是国家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人疗休养院要按照突出公益性服务性的要求,聚焦发展疗休养主业,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一)坚持以疗为主、疗休结合的方针。工人疗休养院要以接待职工疗休养、降低职工患病率、恢复与增强职工的身心健康为主要任务,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职工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此,工人疗休养院必须坚持保护和促进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方向,积极做好疗养、休养、医疗、康复、体检以及养老等业务工作,切实担负起职工疗休养的政治社会责任。
(二)坚持为一线职工和劳模服务。工人疗休养院要坚持以基层职工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是患慢性病、职业病和工伤等急需疗养康复的职工,长期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和苦脏累险工作的在职职工,以及各级各类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建立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职工、劳模健康信息数据库,为开展重点疗休养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三)坚持公益性与市场运作的有机统一。工人疗休养院要在坚持公益性方向的前提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疗休养的需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工人疗休养院体制机制改革,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工会疗休养事业。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纳入公益二类的工人疗休养院,要认真落实改革相关政策,增强自身活力和核心竞争力,划入生产经营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企改制,使工人疗休养院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约东、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深化人事和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以岗定薪,同肉同酬,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聚焦发展重点业务领域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回归职能、做精做优的要求,找准业务定位,开展疗休养业务。要突出抓好劳模疗休养基地、职工医疗康复定点机构、职工健康管理中心等疗休养重点业务领城工作,恢复与强化疗养功能,促进工人疗休养院的健康发展。
(四)以打造劳模疗休养基地为标尺,大力发展职工和劳模疗休养业务。各级工会要重点扶持和发展全国劳模定点疗休养院所,体现工会关爱劳模的优良传统,使之成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窗口,发挥对本地区工人疗体养院的示范带动效应。要以创建劳模疗休养基地为契机,全面提升疗休养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走医养结合、疗休结合的特色发展之路,积极将服务对象从劳模拓展至更多职工群众,努力成为综合性的职工疗体养功能机构。
(五)以申办职工医疗康复定点机构为动力,恢复与强化疗养院的医疗功能。职工医疗康复定点机构是集工伤防治、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一体化的综合康复服务机构。此类工人疗养院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把职工医疗康复工作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打造特色专科优势,以专业优质的服务,使工伤职工和其他需要康复的职工得到洽疗,在此基础上,逐步做精做强慢性病、职业病等疗养业务,努力形成疗养专科优势。
(六)以建设职工健康管理中心为抓手,为职工提供卫生健康服务。职工健康管理中心是在现有职工体检业务基础上,提供对职工个人健康和疾病进行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维护和健康促进等延伸服务,致力于打造为职工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服务的专业机构。位于企业或职工较为集中的区域、环境优美的工人疗休养院,应以健康管理为突破口,面向亚健康人群,开展健康体检、健康休养和健康宣教等业务,从纯休养的同质竞争中脱颖而出。
三、加强资产管理
坚持依法合规、自主经营、盘活存量、积极稳妥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工人疗休养院资产管理,把工人疗休养院资产管住管严管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七)清理整顿出租、承包和委托经营行为。工人疗休养院不得整体出租、承包、委托经营,不得新签出租、承包、委托经营合同。凡巳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出租、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不得续签。能够协商解除的合同协议立即解除。已经整体出租、承包、委托经营的工人疗休养院,必须限期收回,尽快恢复疗休养业务,实现自主经营、良性发展。整体出租、承包、委托经营的工人疗休养院在收回之前,暂时退出全国总工会疗休养事业管理体系,并暂停下拨国家财政工会疗养休养专项经费及工会经费补贴。各级工会要对所属工人疗休养院开展的资产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1年内集中完成整改工作。
(八)规范对外合作行为。工人疗休养院开展对外合作,必须坚持周密论证决策,确保履行职责,服务主业发展,严格控制风险,严防资产流失。对合作对象的资质、诚信记录、技术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等情况进行考察评估,选择有实力、信用度高的合作对象。严禁以合作为由擅自输出工人疗休养院品牌。合作机构不得使用工人疗休养院的医疗文书、印章、票据和账户等。合作项目必须报经上级工会审批同意,达到一定规模的要按照规定上报全国总工会审批。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级工会对所属工人疗休养院已经签订且在合作期限内有效的合作协议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对违反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合作,协商中止协议或及时制定补充约定。
(九)妥善处理一些名存实亡的工人疗休养院。按照整改为主、转类为辖、镇重盘活、积极稳妥的要求,用1年时间,集中清理、恢复一些名存实亡的工人疗休养院的功能。
1.对于已经整体出售出让的,由主管工会负责清理,撒销机构,注销工人疗休养院名称。
2.对于资产置换、异地重建的,主管工会应加大政策协调力度,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限期建成开业。
3.对于长期闲置停业、歇业的,应进行全面评估,根据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分类,对基础较好、仍有发展潜力的,由主管工会提出资产盘活方案;对扭亏无望、已不具备自生能力的,由主管工会提出退出方案。对地市级、县级总工会所属疗休养院无力盘活或无法恢复疗休养功能的,可由省级总工会直接管理。
(十)严格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地方工会对所属疗休养院改变性质、改变所有权以及关、停、合并或撒销事宜,由省级总工会上报全国总工会,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工会对所属疗休养院进行转让开发,非经营性土地转为经营性土地等,要由省级总工会向全国总工会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一)严控异址断建行为。按照盘活存量、控制增量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建疗体养院的数量与规模。全国总工会原则上不再审批各地工会新建疗休养院。如霄新建疗休养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管工会所辖的现有疗休养院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米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二是严格进行市场调研论证,规模适度;三是坚持疗休养主业,严禁以工人疗休养院为名,搭车兴建楼堂馆所。
四、加强制度管理
要从疗休养院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统一性、指导性、针对性、约束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工人疗休养院管理水平。
(十二)建立生产经营管理指标考核制度。工人疗休养院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主营业务、财务资产、党建工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分解成多个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考核结果要与疗休养院领导班子的薪酬挂钩。
(十三)建立职工和劳模疗休养满意度评价制度。工人疗休养院要以增强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获得感为目标,建立疗休养服务需求收集机制、服务效能动态监测机制和服务绩效评价反馈机制。研究制定职工和劳模满意度指标,通过问卷调查、定期走访服务对象、无记名投票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确定职工和劳模满意度。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十四)建立工人疗休养院重大问题查处通报制度。工人疗体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工会负责查处,限期改正,并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将定期对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予以通报。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四风”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清理整改不力,疗休养院主营业务发展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的;
3.脱离主营业务,从事与疗休养院职能严重不符业务活动的;
4.将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挪作它用的;
5.因管理失误造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温泉水采矿许可证》等被政府部门吊销的;
6.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故的;
7.因决策和工作失误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的;
8.虚报瞒报漏报工会统计数据的;
9.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10.其他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
五、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工人疗休养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院所经营的管理体制。各级工会特别是工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人疗休养院的领导,把管理监督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十五)加强对工人疗休养院工作的领导。省级及省级以上总工会要加强对疗休养院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制定工人疗休养院发展规划和指导性文件;加大源头参与,争取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疗休养院纳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序列,并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优化工人疗休养院布局,推进工人疗休养院改革发展;管好用好国家财政工会疗养休养专项经费,做好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发挥职工疗养协(学)会的作用,指导协(学)会做好业务推介、业务指导和技术研究推广等方面工作。建立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工人疗休养院工作考核监督机制。上一级工会每年应对下一级工会工人疗休养院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下一级工会每年应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所属工人疗休养院经营业绩考核情况。
(十六)落实主管工会的主体责任。主管工会要重视工人疗休养院管理工作。要加强工人疗休养院班子建设,倡导和鼓励具有医疗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疗养院院长,疗休养院领导班子里至少要有一名具有医疗专业资质的成员。落实工人疗休养院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院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工人疗休养院可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强疗休养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坚持“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扶持力度,将工人疗休养院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列入主管工会经费预算。加强工人疗休养院资金资产管理,对工人疗休养院使用政府财政和工会经费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十七)加强医务人才队伍建设。医务人才是工人疗休养院立院之基、强院之本。婴适应疗休养主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核定或批准的编制标准,指导工人疗养院配齐配足医务人员。在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疗养院编制中,要确保医护保健人员比例占50%以上。指导工人疗养院制定医务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梯队建设计划,加强疗养医学科研,做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作用。筹建全国工会疗休养人员培训基地,为工人疗休养院培训中高级人才。
(十八)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从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的高度,把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与促进疗休养院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要指导企业工会将职工享有疗休养权利的内容写入集体合同。要把职工疗休养工作纳入工会开展的职工普惠性服务之中,有计划、分批次地将劳模和一线职工特别是从事苦脏累险工种及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组织到疗休养活动中来。要统筹利用好现有的工人疗休养院,通过工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职工疗休养活动优先交由工人疗休养院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工人疗休养院的作用。
各级工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对举办的各类疗养院、休养院、职工医院、疗养所、休养所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各省级总工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涉及清理工作的,要按季度向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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