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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疗休养院管理的意见(试行)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6-09-12 | 6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七)加强医务人才队伍建设。医务人才是工人疗休养院立院之基、强院之本。婴适应疗休养主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核定或批准的编制标准,指导工人疗养院配齐配足医务人员。在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疗养院编制中,要确保医护保健人员比例占50%以上。指导工人疗养院制定医务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梯队建设计划,加强疗养医学科研,做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作用。筹建全国工会疗休养人员培训基地,为工人疗休养院培训中高级人才。

(十八)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从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的高度,把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与促进疗休养院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要指导企业工会将职工享有疗休养权利的内容写入集体合同。要把职工疗休养工作纳入工会开展的职工普惠性服务之中,有计划、分批次地将劳模和一线职工特别是从事苦脏累险工种及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组织到疗休养活动中来。要统筹利用好现有的工人疗休养院,通过工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职工疗休养活动优先交由工人疗休养院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工人疗休养院的作用。

各级工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对举办的各类疗养院、休养院、职工医院、疗养所、休养所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各省级总工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涉及清理工作的,要按季度向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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