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8.规范业务活动开展。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建立交流平台审批制度,社会智库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创办发行报刊,开设网站、微博、微信等公共社交账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社会智库对外发布的向决策机关及重要会议提供涉及区域的综合性统计资料或与政府统计调查内容交叉重复的调查结果和数据,应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征求统计部门意见。建立社会智库活动保密制度,从事涉及国家秘密课题研究的社会智库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条款和法律法规。人员出国出境要自觉接受国家安全教育,遵守保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交流交换研究资料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9.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智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主动向公众公开组织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智库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0.加强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社会智库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智库的综合监管。建立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第三方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智库的监督。建立社会智库退出机制,探索引入社会智库第三方评估,形成整改、警告、退出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挂名智库”“冒牌智库”和“僵尸智库”的清理,提高社会智库的核心能力和竞争力,提升社会智库建设质量。
三、实施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11.建立社会智库依法参与智库产品供给制度。完善社会智库产品供给目录,将咨询服务、政策方案、规划设计、绩效评估、调研数据、政策解读、学术论坛、课题研究等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公开公正、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支持社会智库参与政府咨询服务供给。建立和完善咨询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整合全区各级政府决策、企业咨询需求信息,及时通过智库联盟和社科联、民政部门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使社会智库依法获取咨询服务市场需求信息。支持社会智库以独立或与其他智库合作的方式,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政府(企业)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学术研讨(论坛)等活动,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社会智库实行歧视待遇或其他附加条件。
12.拓宽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途径。建立社会智库咨政服务制度,推进社会智库向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意见建议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社会智库参与重大决策制度,涉及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等,应邀请社会智库专家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发表意见和建议。建立社会智库参与政策评估制度,发挥社会智库第三方公平公正客观等优势,委托社会智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评估预算决算执行效果、政府绩效评估和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等。建立决策部门对社会智库咨询需求和反馈机制,可通过公开平台或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智库发布决策信息需求,社会智库应及时主动围绕党委和政府信息需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开辟社会智库“要报”成果报送党政机关渠道,促进党委、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之间良性互动。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开放数据和信息,拓宽政府信息共享内容和范围,加快建立大型数据库和联机检索系统,向社会智库提供平等、充分、廉价的数据和信息,实现社会智库共享政府信息,有效互动,打破“信息孤岛”。
13.拓宽社会智库筹资渠道。各级政府应着力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活动经费保障体系,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积极支持社会智库平等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和自治区社科规划、自治区软科学项目及各部门招投标课题。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推动大型企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对社会智库研究的资金支持,实现智企互动。积极引导和推介社会智库承担世界银行、亚行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区域性金融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委托或其他方式的咨询研究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社会智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依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智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时,可以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14.完善社会智库人才政策。制定社会智库人才引进、流动配置、职称评定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推动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以及党政机关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支持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离任后经批准到社会智库从事研究工作,鼓励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社会智库任职。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社会智库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党政智库、党校智库、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在编研究人员经批准到社会智库任职、挂职、兼职,按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在挂职、兼职期限内,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与原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挂职期限内所完成的工作量及成果互认,在任职期限内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积极支持应届毕业大学生、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到社会智库就业;对符合条件接纳大学生、研究生实习就业的社会智库,按现有就业政策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制定社会智库优秀人才跨行业任职挂职规定,积极输送社会智库优秀人才到党政机关、科研院所任职挂职,从事研究工作或跟班学习。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引进和有效使用国际人才,依法适当吸收在广西留学的外国毕业研究生到社会智库工作。畅通社会智库人才职称评定渠道,在评定标准、评审程序上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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