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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亚太酒店管理研究院章程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9-03-24 | 100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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