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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亚太酒店管理研究院章程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9-03-24 | 100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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