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
关于加强广西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