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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丁 | 自律与他律——特色小镇建设的伦理治理及现代转型
来源:赵焕焱 | 作者:史玉丁 | 发布时间 :2023-08-11 | 3829 次浏览: | 分享到:

2.特色小镇建设中的主体伦理需要从“政府管制”到“社会共治”的协同

政府不应用自己的活动代替个人和团体的活动与力量,否则政府治理的害处就开始出现了。传统的城镇化是国家意志对乡村发展的强制性干预过程。为了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政府对乡村自治权力进行了充分的管制,使得传统乡村原住民参与当地发展的积极性迅速降低,甚至产生消极抵抗行为。特色小镇建设的现代化转型与传统治理方式的矛盾,为特色小镇伦理治理的主体伦理转型提供了机遇,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把乡镇原住民的主体权利融入到特色小镇治理逻辑中,从原住民的需求出发转变传统的乡镇治理模式,通过伦理治理自律与政府治理他律的结合,突破传统城镇化治理的困境。其一,优化他律,解放特色小镇地方政府的权利与义务活动。把地方政府从一切统揽的传统管理方式中转变出来,由直接管理向有效治理转型,在治理过程中,通过“回缩”自身的权利范围、“寻根”自身的义务范围,提升地方政权的服务能力和治理效率。其二,实施自律,扩大特色小镇原住民的权利与义务范围。重新激活原住民对特色小镇治理的权利和义务,调动他们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使原住民社会中各种原生力量形成治理合力,实现特色小镇建设的共治。

3.特色小镇建设中的关系伦理需要从“政府动员”到“主动回应”的建构

传统城镇化过程是国家意志对地方发展的政治性干预,具体的方式是对原住民的政治动员,使用的口号是组织命令、政治命令,这种自上而下的动员与命令,使得原住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乡镇基层政府及时有效的回应,使得他们产生应付、抵抗情绪,造成动员型治理方式的失灵。特色小镇建设的关系伦理中原住民对乡镇基层政府具有制约和决定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可见,特色小镇建设中关系伦理的构建必须要求乡镇基层政府加强对原住民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的定位,加强与原住民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合作共治。

这对乡镇基层政府的回应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乡镇基层政府重构“回应型”政权。特色小镇建设中,关系伦理的约束需要乡镇基层政府、原住民和外来资本在确定自身权利义务范围的基础上,通过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构建顺畅的沟通交流、诉求回应的关系机制,实现特色小镇建设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而最终的目的是提升综合治理效率、提升社会公共利益。

4.特色小镇建设中的制度伦理需要从“政府功利”到“社会公益”的回归

新型城镇化制度的转变为特色小镇治理制度的现代化转型创造了基础条件。特色小镇建设中制度伦理的转型产生的结果是乡镇基层政府绝对权威的降低与原住民依附关系的解脱,使特色小镇建设的各参与主体认识到自身的“原有力量”,通过对“原有力量”的组织,形成“社会力量”,并且区别于“政治力量”,从而实现特色小镇建设中各参与主体的解放。特色小镇建设中伦理治理的制度伦理是社会契约的外显,要求乡镇基层政府通过制度化方式,确定其合法性地位,但制度化应实现由传统的“功利性”向“公益性”的回归。特色小镇建设中公益性的制度伦理要求乡镇基层政府在社会契约的观念下,重视原住民的利益诉求,不断斧正与原住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乡镇基层政府价值与原住民社会价值之间的平衡。另外,制度伦理是以制度的方式对参与主体之间关系的制度化确立,可以为特色小镇建设的伦理治理提供标准化工具与可靠性依据。制度伦理的重要性要求特色小镇建设各参与主体在平等共治的原则上构建乡镇基层政府的公益理性,通过疏通乡镇基层政府、原住民与外来资本的关系,获取原住民社会的舆论支持,实现国家利益、乡镇基层利益与原住民社会利益的协同与共生,促进特色小镇伦理治理“公益”秩序的重构,最终实现特色小镇的良善治理。


四、总结与展望:自律与他律结合的风险与规避

以“元伦理”审视当前特色小镇的治理方式,他律的外部治理暴露出有悖于伦理“自明”和伦理“情感”的治理缺陷,其核心在于他律治理的越位与自律治理的缺位,这表现为特色小镇建设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特色小镇建设中,伦理治理是对他律治理的充分回应和必要补充。自律的伦理治理与他律的政府治理的结合,主要体现在原住民、乡镇基层政府、外来资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组,这种关系的合理性与持久性根源于社会契约意识的建构与践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色小镇建设的良善治理是一个注重政府服务意识、政府积极回应、注重社会公益与社会参与共治的治理框架。

内生伦理的自律治理与外来控制的他律治理是特色小镇建设中治理模式的新尝试,但治理的两面性警示着我们治理转型的社会风险。其一,自律的伦理治理有成为他律的政府治理的依附和工具的风险。其二,自律的伦理治理有成为价值崇拜,难以落实为治理方式的风险。特色小镇建设中治理转型所面临的自律与他律失衡的风险,需要寻找一个共同的“元治理”进行规避。治理作为一种具体描述,来源于普遍规定,又根源于直觉与情感。特色小镇建设的自律治理与他律治理的共同根基可以归纳为“元伦理”。以“元伦理”为治理源点,内生伦理的自律治理与外来控制的他律治理就有了良善结合的基础。再以基于伦理自觉和伦理情感的社会契约来平衡治理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规避特色小镇建设中自律与他律的背离,进而促成特色小镇建设中自律与他律的良善结合。


史玉丁

史玉丁,男,广西酒店行业专家库专家,博士,山东女子学院旅游学院教师、副教授,曾任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中心产教融合项目主管,重庆旅游职业学院财经与旅游商贸系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乡村旅游与公共治理。主持或研究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重庆市人文社科规划重点项目、重庆社科规划普及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重庆市黔江区科委科技项目、教育部全国民族教育研究重大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重点项目等十多项。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商业研究》、《旅游学刊》、《中国农史》、《自然辩《生态经济》、《四川戏剧》、《世界农业》证法研究》、《民族教育研究》、《福建茶叶》、《世界农业》、《农业伦理学进展》、《Tourism Tribune》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十多篇。获得2018年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优秀借调工作人员知识创新先进个人,2018年重庆市黔江区智库建设优秀科技论文一等奖,2018年《旅游学刊》优秀论文,2018年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比赛重庆市三等奖,2019年教育部春节返乡调研报告三等奖,2019年武陵山职教集团论文征集活动一等奖,2019年重庆旅游职业学院优秀共产党员,2020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中国农业大学一等奖学金2020年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