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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丁 | 发展人类学视角下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活化
来源:赵焕焱 | 作者:史玉丁 | 发布时间 :2023-08-10 | 3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品赏析


发展人类学视角下传统村落文化

的保护与活化


(节选)



01

摘要

作为传统村落的重要标志,传统村落文化在促进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中,政策文本和产业支撑等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法理困境与政策缺失、物质保护与文化缺失、外来关注与内生缺失的问题。从发展人类学的视角审视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改善、参与、赋权和可持续,这4个核心理念对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活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可通过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生存载体、构建传统村落文化的参与机制、厘清传统村落文化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促进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活化的持续性,实现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活化,最终达到传统村落文化与乡村系统发展之间的协同与共荣。


发展人类学的核心理念与传统村落文化的价值定位

1.1  发展人类学的核心理念

随着发展人类学研究的深入,学术界逐渐构建了发展人类学的4个核心理念,即改善、参与、赋权和可持续。

改善(Improvement)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关注人们生活的系统改善,而不是单纯的资本积累。“改善”不同于“改变”,其运化过程循序渐进、科学理性,是在原有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的善意提升。以人为本的“改善”中的“人”是指原住民,不是广义的全体公民,也不是狭义的利益小群体。“改善”既包括个人与社区能力的提升,又包括个人与社区发展环境的优化。“改善”是发展人类学研究的直接目标。

参与(Participation)是指原住民对发展过程中各环节有意义的全面参与。“参与”一词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而逐渐渗透到原住民的思维意识和生产活动中。“参与”程度的高低反映出地区社会文明与民主的进程。发展人类学中的“参与”倡导原住民主动的参与,抑或是外来要素引导之下的原住民的积极参与,而非被动地参与。地区发展中“参与”的主体是社区全体居民,“参与”的方式是全面参与。

赋权(Empowerment)是指决策与执行过程中,参与主体行为的透明与公开,而这要集中于当地居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赋权”还有增权和增能等含义,核心在于增权。增权更倾向于通过自身的努力,如通过学习和培训等提高自己,从而获得自身权利的能力。赋权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法规、道德和伦理等公共的、公认的途径获得维护自身应有权利的能力,目的是有足够的依据和能力对地区发展进行全面参与。

可持续(Sustainability)是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是发展过程中各要素的协同与共生;其二,是发展过程中各系统要素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是人类发展史的一次思想飞跃,强调代际的传承与分享,反对代际的过度利用与强势剥夺,强调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要素的协调发展,反对以某一要素的过度发展威胁其他要素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是发展人类学的根本目标,而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是社会持续。

1.2  传统村落文化的价值定位

(1)基于资源稀缺性的经济价值分析。传统村落文化根源于村落生产生活方式的历史积累。传统村落之间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决定了各自文化之间的差异性,所以每一个传统村落的文化都符合资源稀缺性的特征。在经济学角度,生产要素的经济价值一定程度上来源于要素的稀缺性,所以,传统村落文化的经济价值值得关注。根据发展人类学的核心内涵,传统村落文化的稀缺性理应属于当地原住民,获取传统村落文化的经济价值理应成为原住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2)基于村治政治的社会价值分析。乡村治理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出不一样的治理模式,但基本架构不外乎政府政治、资本渗透与村民自治之间权责关系的权衡。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村民自治在中国村治过程中长期发挥着主体作用。村民自治是村民以传统道德伦理、传统价值观念和传统文化积淀等要素为基础进行自我治理的过程。文化要素是传统村落村民自治的精神灵魂。传统村落文化在村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另外,传统村落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政府政治与村民自治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3)基于思想传承的文化价值分析。思想传承需要以文化为载体,文化在思想传承中发挥着重要的媒介作用。传统乡土文化是某一村落具有浓郁特色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与生态文化的总和。传统村落村民思想的传承需要以当地村落传统文化为抓手。这些传统文化主要涉及道德伦理和宗教信仰,以及它们基础上的生产方式与生活习惯等。发展人类学视角中人类的发展是以思想传承与多彩文化为人类发展的精神灵魂。传统村落原住民的可持续发展同样需要文化的传承与思想的升华,这离不开传统村落文化的支撑作用。


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的问题梳理

2.1  法理困境与政策缺失

法理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在行使其某项权利时所依据的法律理论。中国传统村落文化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多,类别归属难以划清,在这一客观情况下,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的公共法理难以明确,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更有待研究与制定。当前,与传统村落文化较为接近的法律文本是《文物保护法》,其对中国文物的归属和管理等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但用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中尚有不妥之处。虽然传统村落文化具有“文物”的特征、属性和价值但不能说传统村落文化完全是“文物”文化,所以,《文物保护法》与传统村落文化之间的适用性与对应性不足,不能将传统村落文化完全纳入《文物保护法》的约束范围。在法理困境的背景下,政府对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的政策措施也显示出不甚完备的问题。其一,传统村落文化种类繁多,政府政策文本的内容不能面面俱到地对每个文化对象进行一一约束。其二,传统村落文化地域分布广泛,每个地方原住民对当地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意识存在较大差异,政府政策文本难以适应千差万别的保护意愿。其三,传统村落文化涉及多方利益群体,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梳理,都会产生不同的利益相关序列,政府政策文本应以哪种视角为依据,政府政策文本外部干预的程度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2 注重物质文化,而回避精神文化

传统村落文化既包括有形的物质文化又包括无形的精神文化,前者主要有传统建筑、传统工具和传统服饰等,后者主要有语言、民俗、歌曲、信仰和制度等。当前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工作是乡村内部自发与外部因素干预的结合,但外部因素干预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与主体地位,如政策文本、资本要素和外来思想等。相对于有形物质文化的保护,无形的精神文化保护具有难以掌控和难以操作的弊端。鉴于此,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中的外部干预主要集中于对传统村落有形物质文化的保护,例如,通过外来资金修缮传统建筑和收藏传统工具,通过外来产业赋予传统服饰等新的价值。与此相比,外部干预对于传统村落无形精神文化的保护相对缺失,虽然有些地方把传统歌曲艺术融入新的产业发展中,但在传统语言、信仰礼仪和传统制度等方面的外部干预相对较少。在传统村落文化的组成中,无形的精神文化是有形的物质文化的灵魂与基础,如果只对前者进行有效的保护,而缺失了对后者的保护与传承,那么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依然只是蜻蜓点水,对传统村落文化的可持续保护与传承作用有限。究其原因,对传统村落文化保护进行外部干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与资本,二者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中的抓手较为容易地落实在有形的物质文化中,而对无形的精神文化缺少突破口。

2.3 外来关注为主,而内生要素不足

传统村落文化的断流与消亡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乡村发展过程中村民对当地传统文化的忽视和遗弃。不扭转唯经济数据是尊的发展意识,村民就难以发挥对当地传统文化保护的主体作用。而对于中国当前的乡村发展而言,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嬗变过程。目前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主要来自于外部关注或者外部干预。但在没有内生自发关注的情况下,外来关注是难以持续的。目前,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的外来关注主要来自于当地政府和外来资本两个主体。从关注动机来看,当地政府对传统村落文化的干预主要来自于两个要义,其一,为了完成上级管理主体下发的任务与职责;其二,以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为抓手,实现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前者,目前中国政府部门对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的指标化和数据化要求,使得下级管理部门以数据指标为导向,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指标的可靠性与差异化。对于后者,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通过传统村落文

化提高经济增速、吸引社会关注度与凝聚力,这种以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为工具,而非为目的的政府关注,使得传统村落文化保护难以持续。外来资本的关注重点是经济收益,在这种行为导向下,他们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措施主要是包装和美化,以期达到提高对外来消费者的吸引力。所以,外来资本关注的核心主体是外来消费者,而非当地原住民。可见,在缺少内生自发要素保护的情况下,对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的外来关注难以为继。


发展人类学视角下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活化

3.1  改善: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生存载体

改善主要是对传统村落文化的生存场域进行提升,主要包括传统村落的内外部环境的优化以及对传统村落原住民的保护。在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处于经济上端的浪漫主义者与处于经济下端的进步主义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这种差异决定着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看法。在经济指标上,传统村落处于社会发展的中下端,传统村落的拥有主体更倾向于在进步主义视角下对传统村落进行优化,即更追求从贫困到富裕的进步,从落后到赶超的进步,从关注边缘化到关注聚焦点的进步。传统村落进步主义的发展与外来欣赏主体浪漫主义的追求存在较大的差异。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应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提升传统村落居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传统村落只有在满足基本的生活条件基础上,才可能去追求“乡愁”“诗意”和“记忆”等浪漫主义格调的要素。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原住民收入的提升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却是可以调解的。当前,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通过外部干预进行内部环境的优化。通过政策文本、资金入驻等外部要素,提升当地原住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当传统村落原住民觉察到自身的经济收益受限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时,为了追求经济收益,可以选择从乡村外部获得经济收益,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转移性支出对原住民的经济收入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

3.2  参与:构建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活化的参与机制

传统村落文化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封存式的“记忆”,更应该在经济产业、社会发展和政治治理3个方面探寻其存在的价值。在当前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作为一种特色鲜明的供给要素,传统村落文化可以发挥更大的优势。基于产业发展的视角,传统村落文化的价值应基于其商品化的属性,即传统村落文化的买卖关系。商品的买卖要基于产业发展,以产业为载体,促进商品的交换,传统村落可据此进行产业调整与产业布局。以传统村落文化为商品的产业形式主要集中在文化艺术和现代服务领域,如乡村旅游产业、艺术品加工产业、演出与展览产业等。在中国“互联网+”和农旅融合等政策背景下,传统村落可以通过乡村旅游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升当地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农村社会的关注点存在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环境生态和文化传播等领域,传统的农村社会发展更多地体现在经济带动和政策引导上,内生社会要素的自我发展体现较不明显。作为重要的社会要素,传统村落文化可以充当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应积极鼓励原住民把传统村落文化应用到农村教育、就业、养老、环境生态和文化传播等方面,体现城乡文化差异和村村文化差异,提高原住民对当地传统文化的文化自信。农村治理历史的变更,主要体现在政府治理和村民自治的更迭,而村民自治中又有乡绅治理、族长治理、精英治理和民主治理之间的更迭。农村村民自治应发挥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道德伦理和信仰文化的作用,通过公认的文化准则,实现农村的民主自治。

3.3  赋权:厘清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活化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传统文化保护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外来资本与原住民3个要素。厘清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活化可持续的前提。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的政府意志主要是政府治理与政府政绩,这一权利可以通过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工程获取,同时政府也负有保护传统村落文化可持续的义务,而传统村落文化的可持续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与恰当定位。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的外来资本的利益诉求主要在于经济收益,通过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与社会价值,这一权利是产业发展中政府与原住民对外来资本赋予的,同时,外来资本也承担着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社会责任与发展义务。作为传统村落的拥有主体与传统村落文化的主要载体,原住民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中拥有监督政府与外来资本制定、实施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政策与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的权利,以及获得自身经济补贴、乡村社会发展、村落文化繁荣的权利,同时应承担配合政府与外来资本进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干预的义务。可见,政府、外来资本与原住民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互为“赋权”是约束某一主体权利、落实某一主体义务的有效方式。从当前中国权利获取、权利执行和义务承担的强弱关系来看,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工作中,更应该注重对原住民这一参与主体的“赋权”。通过对原住民的“赋权”,提高其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意识,以及对政府与外来资本的监督意识。

3.4 可持续:促进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活化的持续性

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活化是一个长期工程,应力求其可持续性。文化保护与活化的可持续主要体现在文化的传播与传承,文化传播的主体是政府、外来资本与原住民,而文化传承的主体更集中于原住民自身。政府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传播可以通过地方特色宣传、文化产品塑造、文化产业引导和文化政府制定等途径进行。外来资本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传播主要通过自身经营的文化产品的宣传与营销进行。原住民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传播与传承是相辅相成的,主要通过生产生活方式进行人际传播与代际传承。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活化的可持续还建立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传统村落文化作为人类乡土文明的重要遗产,从发展人类学视角,更应体现出文化在人类系统发展中的需求,而需求的紧迫性程度直接决定着传统村落文化的可持续程度。政府、外来资本与原住民在进行传统村落保护与活化中,要对其进行加工与提升,根据人类系统需求促进其适度嬗变。笔者认为,对传统村落文化的加工与提升同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活化不矛盾,只有适合人类发展需求的传统村落文化,才能得到有效的传承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对传统村落文化的僵化保护不利于其有效传承,应根据人类发展需要,把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措施与多种形式的活化措施进行有效结合,才能实现文化传承与人类发展的协同与共荣。


 结论与展望

传统村落文化是中国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思维,根据人类发展的规律对其进行合理保护与适度活化。发展人类学的核心理念与本研究的理论支撑高度契合,可以利用发展人类学的4个核心理念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活化进行理论指引与路径指导。通过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生存载体、构建传统村落文化的参与机制、厘清传统村落文化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促进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与活化的可持续,实现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进而实现传统村落文化与乡村系统发展的协同与共荣。

乡村发展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文化的繁荣也离不开乡土文化的积淀。在中国文化强国的发展历程中,挖掘、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文化是促进中国文化繁荣的重要路径。在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背景下,调整乡村供给要素和增加传统村落文化的有效供给是促进中国乡村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中国精准扶贫的民生工程中,通过“传统文化+旅游”“传统文化+农业”和“传统文化+特色产业”的发展路径,提高传统村落文化在产业扶贫中的参与度是促进精准扶贫与乡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项。可见,传统村落文化在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定位不可忽视,加强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活化需要不同学科、不同领域更加深入的研究与探索。


文章来源:《世界农业》2018年第7期



史玉丁

史玉丁,男,广西酒店行业专家库专家,博士,山东女子学院旅游学院教师、副教授,曾任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中心产教融合项目主管,重庆旅游职业学院财经与旅游商贸系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乡村旅游与公共治理。主持或研究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重庆市人文社科规划重点项目、重庆社科规划普及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重庆市黔江区科委科技项目、教育部全国民族教育研究重大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重点项目等十多项。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商业研究》、《旅游学刊》、《中国农史》、《自然辩《生态经济》、《四川戏剧》、《世界农业》证法研究》、《民族教育研究》、《福建茶叶》、《世界农业》、《农业伦理学进展》、《Tourism Tribune》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十多篇。获得2018年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优秀借调工作人员知识创新先进个人,2018年重庆市黔江区智库建设优秀科技论文一等奖,2018年《旅游学刊》优秀论文,2018年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比赛重庆市三等奖,2019年教育部春节返乡调研报告三等奖,2019年武陵山职教集团论文征集活动一等奖,2019年重庆旅游职业学院优秀共产党员,2020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中国农业大学一等奖学金2020年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