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广西中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广西凡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